序 号: | 84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取权名称: | 落户批准 |
子项: | 4.夫妻投靠落户审批 |
取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2009年4月30日发布)第四条第三项 夫妻间相互投靠,或者父母与子女间投靠的以及赡养孤寡老人的,在被投靠方或者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落户。 |
实施主体: | 营口市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审批责任:对各市(县)区公安(分)局上报的购房落户审批材料进行审批。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 市行使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市与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实行属地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