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2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取权名称: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子项: | 无 |
取权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施行) 第241项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为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35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三)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机构设立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下放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
实施主体: | 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营业执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 市级管理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