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政策规定

 1、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财政部、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由县(市)级以上各级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违反,将依法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经注册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

  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的基本条件与方式

 (1)、基本条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

    技能;热爱会计工作。  

 (2)、取得方式:具有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会计电算化

    、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审计专业)学历或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会计

    基础知识、会计实务)三门科目成绩同时合格并取得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或珠算5级以上证书(含5级)的人

    员,可自毕业或考试之日起2年内(含2年)持相关证书证件的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

 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及方法   

  (1)、报名时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2次,一般每年上半年3月份报名,6月份考试,下半年8月份

     报名,12月份考试。具体时间另行发文公告。

  (2)、报名办法:凡需要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报名时须随带近期一寸照片二张(不参加辅导的只须一

     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统一到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镇的财政所填表报名,然后由各主管部门或镇财政所汇

     总后统一到苏州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张家港分校进行办理报名手续。

 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的操作程序

   按属地原则,凡持有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专业学历证书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和

   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5级以上(含5级)的人员,带好上述相关证书的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近期1寸彩照2张

   ,到所属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财政所领取并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经所属主管部门或镇财政所

   盖章后,由各主管部门或各镇财政所统一到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办理审核、制证、发证手续。

 6、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与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统一设计格式组织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不得涂改、转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后补办的操作程序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如有遗失,应在《张家港日报》上登报申明作废,并提供书

   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查实后方可予以补发。

 8、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在会计岗位上的人员如找到工作单位后,应及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被聘用从事会计工作起30日内到主管部

   门或所镇财政所领取并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表》,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或镇财政所盖章后,凭单

   位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办理会计从业资格变更手续。  

 9、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单位、学历、职称等变动,应及时办理转移、变

   更手续持证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但仍从事会计工作的,应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会计

   从业资格变更手续。

  (1)在本市范围的不同单位间变动,应在到新工作单位之日起的30日内,凭新工作单位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领取并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变更登记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  

  (2)因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到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市财政局

    会计管理科领取并填写《苏州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变更登记表》或《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

    》,经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镇财政所盖章后,到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

  (3)、持有非本省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到新单位工作

    之日起的30日内,凭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日或最后一次年检通过之日起2年内)或原注册登记的管

    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到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持证人员如有学历、职称等变动,只需携带从业资格证书及IC卡、学历、职称等原件到市财政局会计管理

    科办理变更手续。
 1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审核和检查的方法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年检工作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即下一次年检在2004年(具体时间另

   行通知)进行,其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是否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工作单

   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变更情况;会计从业资格登记情况;已经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

   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和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11、如持证人员未参加或者未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将自行失效,并在规定期限

   内不得重新申领

   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最终有效期限终止之日起自行失效。并自失效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不

   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2、如持证人员用假学历等手段骗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其证书将被吊销,并在规定

   期限内不得重新申领

   如持证人员用假学历等手段骗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管理部门予以吊销,并自吊销之日起2年内(含

   2年)不得重新申请。

 13、持证人员如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应受到相应处罚

  (1)、情节严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不得重

    新申请:情节特别严重的,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重新申请。(2)、构成犯罪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法律程序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

   行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

   如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