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1-28
营财资[2008]1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法[2006]474号)要求,切实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促进资产合理、有效管理和节约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代表同级政府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根据财政部现行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实施监督管理。市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明确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适应当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
经营口市编办批准,营口市财政局于2007年7月增设了行政事业资源管理科,配备了专职人员,明确了工作职责。行政事业资源管理科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推进市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审批制度
(一)建立资产配置审批制度
1、购置原则。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够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2、审批程序。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1)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的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2)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3)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二)建立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审批制度
1、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2、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三)建立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1、处置方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抵债、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2、审批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需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视具体情况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
三、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确定的原则,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及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入管理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细化各个环节的管理,逐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体系。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促进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五、全面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对资产配置、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等要认真审核、从严把关;从形成、征缴和使用诸环节,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和经营使用国有资产形成收入的监督管理;对资产调剂、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建章立制,努力将《办法》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营口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