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规定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四)会计电算化知识;

   (五)其他相关知识;

   (六)其他相关的法规制度。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分为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一)、培训形式包括:

    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2、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委托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

    3、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4、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 学历教育;

    5、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培训形式。

   (二)、自学形式包括:

    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

    3、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自学形式。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

   高级、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会计专业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会计专业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

    。接受培训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当年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年度内参

    加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并取得一门以上专业课合格的,均可视同完成当年的会计专业培训时间。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检查与考核

   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除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年度内病假

    超过六个月的;生育;其他情况。由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其继续教育

    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外,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