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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车辆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工作,确保安全行驶和工作需要,对局机关的车辆使用等有关事宜做如下规定: 1、局机关和所属单位(除财校、鲅鱼圈和仙人岛两个中心外)的车辆、司机均由事务办统一管理(开支渠道不变),各科用车(各种情况用车)要持本科科长签字的《用车申请单》,在用车日前一天交事务办以便安排车辆。 2、市内用车,东不超过市长途客运站。西不到五台 子交通岗的一律不派车,(特急情况用车除外)。 3、凡是到乘坐火车中长途汽车不需要换车的市、县、区开会,会议在主办单位有接站车并安排住宿的,一律不派车送、接。 4、凡是到省厅送表或其他材料的一律不派专车送。 5、司机出车必须人经事务办主任签字的《行车单》方可出车(如无此单则视为出私车),完成出车任务后司机要将《行车单》及时交给事务办主任。 6、司机报销高速公路费、道口通行费、存车费等,要填写《高速公路通行费报销单》,需写明出车地点、时间、金额等事项,并由乘车人签字方可报销。 7、对车辆耗油及安全行驶考核制度。节油奖励,超耗分档罚款节约按每升0.60元奖励。超耗在10%以内的不罚,超耗在11%-20%之间每升罚0.60元,超耗在21%以上部分按油价罚款。对安全行驶按月考核,每月如不出现责任事故,则按安全的里程(每百公里奖励一元)给予一定的奖励。凡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下
,司机个人承担5%;一千元到一万元的,司机个人承担2.5%;一万元以上的,司机个人承担1%。负有部分责任的,按比例计算。凡司机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产生后果的,除按交通规章处理外,还要扣司机当月安全奖。 8、车辆的维修、保养,必须经事务办主任同意后方可到指定的厂进行维修、保养,否则不予报销。零件更换必须先向事务办主任说明原因,由事务办主任安排人购买,不准司机自己一个购买。换下的零件要由事务办管理员验收并作记录。在外地换件,报销凭据要有乘车人签字。
9、所有车辆用油一律在市内加油 ,在本地区内能当天往返的报销凭证,由乘车人签字。不许途中加油,否则不予报销,确属远途不能返回的可以途中加油。 10、严禁司机酒后开车,凡酒后开车肇事的,经济损失自负,同时还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1、严禁司机将车转借给他人驾驶,因转给他人驾驶而造成损失,则由司机负责。特殊情况需别人驾驶时必须经事务办主任同意。 12、严禁司机出私车,凡未经局领导或事务粉主任同意出车,都属出私车。司机出私车被发现,第一次要写出书面检查,在科务会上检讨;第二次停职一个月;第三次解除在一局的司机工作,工作另行安排。如不接受安排的工作,限期自己找工作单位,超期限不发工资 13、到省内各市用车,需经事务办主管领导批准;到省外用车,需经局长审批。 14、严格控制外借车。局机关车辆一般不外借,确属关系单位借车,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由事务办主任予以安排。 15、局机关干部职工及家属因病或丧事等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由各科科长与事务办联系,并经分管局长批准 ,给予安排。 16、为了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安全行驶,司机要在早八点前做完车辆保养和检查工作,做到车况完好,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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