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工作的有关规定

  根据《营口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就我局公务接待工作中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申请、审批接待程序

  局机关各部门接待上级财政及其他部门来我市检查指导工作或兄弟市财政来人需要在营口住宅或就餐的,要由接待部门或有关人员向主管局长报告,工填写《接待客人用餐申请单》。事务管理办公室根据局长意见予以安排。

  二、住宿及就餐地点

  接待上级财政及其他部门人员,需要住宿的原则上安排在营口宾馆,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处安排的要经局领导同意,方可安排;就餐地点原则上为局食堂和营口宾馆,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处安排就餐的,要 局领导同意。

  三、挂靠标准

  1、住宿标准:上级财政及其他部门来我市进行检查或指导工作的人员安排标准间;兄弟市财政部门科级以上人员可安排标准间;其他人员视情况安排在标准间或低于标准间的房间。

  2、就餐标准:对来我局工作的上级财政及其他部门人员,我局原则上安排一次欢迎宴和送别宴(标准不高于60元,不含酒水)其他次用餐为工作(标准不高于40元)或自助餐。局领导陪餐时司机及工作人员安排工作餐。接待客人原则上饮用本地酒水,特殊情况由负责接待的局领导审定。兄弟市财政局局级领导来我市按上述标准安排,科级人员安排一次宴请(标准不高于50元),其他用餐为工作餐或自助餐。

  四、陪餐人员

  各科室接待上级财政、其他部门及外市财政来人,原则上只准一名科长陪同。如果客人特邀他人,则该人可陪同。

  五、其他

  各科室需要在鲅鱼圈和仙人岛两中心接待上级财政部门或兄弟市人员的均需同主管局和长报告。如果需要通过局支付接待费用的要填写《接待客人申请单》,经局长同意签字后,由接待部门交所去“中心”安排(《申请单》两中心要保留好,以备结算用),就餐及住宿标准执行上述规定。局机关干部到县区工作,确需在当地用餐的,一律在县区食堂或乡镇机关食堂就餐,不准喝酒,不准参加当地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到市区企业工作的,原则上不准在企业就餐。如确实不能回家或回局就餐的,只准在企业食堂就餐,且一饭一菜,并要交伙食费。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