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财政工作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财政局依法履行职能,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有效管理财政资金,预防以权谋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从体制、机制等方面消除或减少财政部门滋生腐败现象的条件。
第三条 要依法理财,完善财政管理制度,使财政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防止财政管理和财政资金分配工作中的随意性。
第四条 各科(处)、室在工作中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准超越职权,也不准互相推诿,在工作中既要依据职责,坚持原则,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五条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章 强化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预算法》。市预算一经市人大代表大会批准,要严格执行。执行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要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七条 加强财政收入管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减、免、缓征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和挪用预算收入,不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
第八条 加强上级专款的管理,防止专款分配的随意性。各业务科要依据已收到的上级专项指标文件,按照客观、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制定分配方案,下拨时与预算科会签,经主管局长审批后下达。
第九条 各业务科原则上不预留待分配资金。如确有预算安排暂时难以确定的项目开支,经预算科审核并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暂缓分配。动用时由业务科与预算科沟通,预算科审核汇总,经局务会议定后,起草指标文,由主管局长签署意见,报局长审定下达。
第十条 规范局内财政资金的帐户管理。统一由总预算会计在国库或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帐户,其他业务科处室不得擅自开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开户的,要按《营口市市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报批,未经批准擅自在银行设立帐户的,作为违纪追究科室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章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预算外资金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管理。有关业务处科要负责督促市直各有关单位,将应纳入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期足额上缴市级金库,对暂不纳入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取消单位的过渡户,收入直接缴入市财政专门帐户;支出按预算由财政专户拨款。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按“预算内外”统管的原则。市局各有关业务科室要按职责分工,做好预算外资金的日常管理;局内由预算外资金管理处会同各有关业务科室审批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管理处要按收入和支出进度,做好资金的拨付工作;各有关业务科室对拨付的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事项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㈠ 政府部门用预算或预算预算外资金购买达到规定金额的设备和物品,实行政府采购,减少分散的行政性拨款,节约财政支出,从制度上抑制腐败现象。
㈡ 采购办要严格执行《市直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招标竞争采购,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增加采购的透明度。
㈢ 政府采购工作要接受市纪检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政府其它部门以及局内各业务科的多重监督,依法进行运作。
第五章 规范工作行为
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越权和擅自许诺或解决资金问题。
第十五条 除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外,任何业务部门和个人均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将财政资金戴“笼头”下拨。
第十六条 严格资金拨款审批程序。对资金拨款(一般支出预算拨款、基金支出拨款、预算外资金拨款、财政专项拨款等),首先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相关业务部门专管员提出初审意见,由科、处长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下达文件予以拨款。
第十七条 总预算会计、总预算外资金会计和各业务部门要加强和健全会计核算工作,保证帐册和报表齐全、准确。各业务部门要指定专人每季度末和年末与有关部门对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八条 对拨出的财政资金,有关科、处要进行跟踪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是纪检和监察科的重要任务,也是局内各业务部门、各单位的共同责任,各有关单位必须依据职能、职责,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和配合,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业务科要把内部监督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做到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工作人员在财政业务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财经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监察科负责对局内财政业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全面监督。
第二十二条 预算科协助监察科对局内各单位涉及地方预算收支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经常性和专项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督促、协调,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内部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财务审计
㈠ 范围:凡是管理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财政信用资金等局内业务科、处;全额、自收自支的局属事业单位以及由事业单位经办的经营性企业、公司。
㈡ 审计内容
1、财政资金申报、核定、拨付执行全过程及财政和财务收支管理、会计核算中的经济责任和问题。
2、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的资金运行及财务收支情况、收益状况等。
㈢ 审计时间
每年在审计部门审计前进行一次审计,也可根据情况按局领导安排进行重点项目和对主要科室进行抽查。
㈣ 审计程序
每年根据全局的总体安排,对业务科、处的审计由财政监察科事前提计划,报局来到审批后实施,实施检查时,提前一周通知有关科室。对事业单位、企业审计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专项检查结束后,要写出检查报告,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请被检查的业务主管科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由被查业务主管科落实。
财政监察科在开展局内业务监督时,如发现有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报纪检组立案处理。审计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
二、离任审计
㈠ 审计对象及内容
1、审计对象:局内各科室、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在调任、转任、退休、解聘、辞退或机构裁撤合并等,离任前都要进行审计。
2、审计内容
主要是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各项资金管理情况;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违规和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国有资产管理是否健全,国有资产有无流失、损坏、浪费等问题;债权、债务是否清楚、真实合法,有无虚报隐匿等问题。
㈡ 审计程序
1、凡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组织决定其离任时,由人事科通知财政监察科,由监察部门安排审计。
2、监察科根据人事部门要求和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安排审计人员并制定审计实施计划,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对象所在的科、处室或单位。
3、审计结束后,写出书面报告,经被审计单位和离任人员签署意见后,一式三份送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存档。
第七章 执法纪律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对违反本规定发生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认真履行领导职责,落实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不力,导致下属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给予直接领导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局内各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完善处、科室内各项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