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政科办事指南
一、办理居民身份证
1、公民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拍照居民身份证相片。
2、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相片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3、公安派出所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受理。
二、办理落我市户口
公民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除应具备本人申请、户籍证明、户关系证明、身份证、暂住证,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外,不同类型的户口还应出具不同材料,具体手续如下:
(一)购房:
1、购买商品住宅的。
凭房产执照;优先解决在当地有固定生活来源人员的户口问题,应出具工资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购买办公写字楼或其他生产经营商品房的。
凭房产执照;对按规定增加迁入的一户则应出具固定居所的住房证明。
(二)投资办企业者及企业聘用人员
凭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企业招聘手续,住房证明。
(三)经批准来营投资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外籍华人其境内参与经营活动的亲属。
凭住房证明,纳税证明。
(四)捐赠资金,物资。
凭确认捐赠的相关材料。
(五)引进人才。
凭用人单位的招聘手续、毕业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专利证书等相关材料。
(六)“三投靠”人员
大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应有婚姻登记部门的未婚证明;父母离异的,要求申办子女投靠的,依据判决书或协议书;已婚子女投靠的,应有户籍派出所出据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老人投靠子女,女满 55周岁,男满60周岁。
三、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的审批
(一)变更更正姓名。
应提供本人的工作或学籍档案、本人申请、身份证。
(二)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持本人《出生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