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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公安局关于刑事犯罪有奖举报的通告
  关于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改《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
  营口市公安局控申科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户政科办事指南

  公民出国(境)收费依据及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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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项目标准
  营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服务 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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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监管警务工作承诺

 

户政科办事指南

一、办理居民身份证

1、公民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拍照居民身份证相片。

2、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相片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3、公安派出所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受理。

二、办理落我市户口

公民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除应具备本人申请、户籍证明、户关系证明、身份证、暂住证,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外,不同类型的户口还应出具不同材料,具体手续如下:

(一)购房:

1、购买商品住宅的。

凭房产执照;优先解决在当地有固定生活来源人员的户口问题,应出具工资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购买办公写字楼或其他生产经营商品房的。

凭房产执照;对按规定增加迁入的一户则应出具固定居所的住房证明。

(二)投资办企业者及企业聘用人员

凭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企业招聘手续,住房证明。

(三)经批准来营投资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外籍华人其境内参与经营活动的亲属。

凭住房证明,纳税证明。

(四)捐赠资金,物资。

凭确认捐赠的相关材料。

(五)引进人才。

凭用人单位的招聘手续、毕业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专利证书等相关材料。

(六)“三投靠”人员

大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应有婚姻登记部门的未婚证明;父母离异的,要求申办子女投靠的,依据判决书或协议书;已婚子女投靠的,应有户籍派出所出据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老人投靠子女,女满 55周岁,男满60周岁。

三、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的审批

(一)变更更正姓名。

应提供本人的工作或学籍档案、本人申请、身份证。

(二)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持本人《出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