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公安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领导下,承担如下工作职责:
一、 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全市公安保卫工作;
二、 掌握全市影响政治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处置治安事故和骚乱,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管理特种行业和危险物品;
四、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五、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六、 承担党和国家、省级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七、 依法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本市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八、 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和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罪实 行监督、考察,依法管理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
九、 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一、依法负责劳动教养审批的有关工作;
十二、实施公共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建设;
十三、负责全局公安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指导市(县)区公安(分)局的装备、财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四、制定、实施全市公安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全局民警的教育、培训以及公安宣传,按权限管理干部和警衔,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查处本市公安队伍的违法违纪案件;
十五、领导本市公安消防、边防部队,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OO 五年六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