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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控申科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信访规定》)已于 2005 年 8 月 18 日以公安部令第 79 号的形式发布施行。《信访规定》的发布实施,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推进公安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公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工作,认真抓好《信访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布实施《信访规定》的重要意义。公安部制定的《信访规定》,认真贯彻国务院新修订《信访条例》的基本精神,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体现了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的总体思路。《信访规定》着重规范了公安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原则、工作格局、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工作责任。《信访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公安信访工作,积极应对当前公安信访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布实施《信访规定》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贯彻实施《信访规定》的自觉性,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实实地把《信访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切实抓好《信访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信访规定》,领导同志要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并严格执行《信访规定》。要把学习《信访规定》与学习《信访条例》结合起来,深刻领会《信访规定》的基本精神,准确把握《信访规定》确立的各项制度规定,熟练掌握《信访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切实提高执行《信访规定》的水平。要把学习《信访规定》与当前正在开展的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结合起来,坚持边学习、边实践、边落实,在开门接访工作中不断深化对《信访规定》的认识,自觉运用《信访规定》规范接待、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每一项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在信访接待场所张贴、发放《信访规定》,引导群众依法进行信访活动,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三、积极创新公安信访工作机制。《信访规定》建立、完善了信访工作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创新了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制。一是明确了公安信访工作的原则、格局。把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作为公安信访工作的原则。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对公安信访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警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二是明确了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要求。要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要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县级公安机关可以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专职人员。三是强化了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职权。明确提出信访工作机构负有受理、转办、交办、协调办理、督办等九个方面的职责,同时根据《信访条例》规定,明确赋予信访工作机构改进工作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和完善政策建议权三项全新职权。四是明确了各部门、各警种应当承担的信访工作职责。规定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要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各部门、各警种要按照业务分工,认真办理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是制定了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的制度措施。明确规定对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五个方面的行为,要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信访规定》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并对涉及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认真清理。凡是不符合《信访规定》要求或与《信访规定》相违背的,要认真予以纠正;凡是需要按照《信访规定》建立相应制度的,要尽快建立;已经有相关制度的,也要按照《信访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对信访事项的受理、转送、交办、办理、答复、督办等每一个环节,都要按照新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互衔接、操作性强的运行机制,切实解决办理信访事项效率低下、推诿敷衍等问题。

    四、严格规范办理信访事项的法律文书。《信访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的书面答复和书面告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书面答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要求进一步提高,同时公安机关转送、转办信访事项也要有相应的专用文书。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告知等工作,公安部制定了 12 种专用法律文书,分别是:《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登记表》、《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登记表》、《公安机关复核信访事项登记表》、《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公安机关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公安机关复查 / 复核信访事项决定书》、《公安机关转办信访事项通知单》、《公安机关转送信访事项通知单》、《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公安机关转送信访事项告知单》、《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告知单》(式样见附件)。其中, 3 个“登记表”用于公安机关登记处理、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3 个“答复意见书”用于向信访人答复办理信访事项的结果; 1 个“决定书”用于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执行复查、复核意见; 2 个“通知单”用于公安机关转送、转办信访事项; 3 个“告知单”用于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其提出的信访事项。以上法律文书,均由信访工作机构填写,其中的“决定书”也可以由承办信访事项的业务部门填写。同时,公安部统一了公安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印章使用办法,凡告知、答复信访人的法律文书均应加盖公安信访专用章(式样见附件),凡公安机关内部和公安机关对其他单位使用的专用文书均应加盖公安机关行政章。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本通知所附的法律文书和印章式样,尽快制作法律文书、刻制印章,并立即启用。

  五、切实加强对公安信访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坚持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特别要注意优化信访工作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切实提高信访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要鼓励青年民警到信访工作岗位上锻炼,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信访干部,提高信访干部的待遇,为信访干部安心信访工作、乐于信访工作创造良好环境。要进一步加大对信访工作的投入,努力解决好信访工作的经费保障、接待场所、信息网络、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接待场所和信访信息网络建设的投入,为群众信访提供方便。全体公安民警,尤其是广大公安信访干部要以贯彻实施《信访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公安业务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理信访事项,扎扎实实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要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要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开创公安信访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