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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公安局进一步
加强保安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营公保〔 2005〕71号

 

各市(县)区、营口港、经保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保安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保安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战斗力,根据省厅的部署,结合实际,市局提出了《营口市公安局进一步加强保安培训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营口市公安局进一步加强保安培训工作意见

   近两年来,全市保安部门在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不断加大对保安人员的培训力度,保安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形势对保安人员提出的新要求,显现出保安队伍中少数保安人员素质不适应,主要原因是培训工作的乏力。据2004年保安队员资格培训统计: 市直属大队1597人,已培训发证1326人,培训率83%,没培训271人(自建)占17%。大石桥市保安大队960人,已培训发证715人,培训率74%,没培训308人, 占23%。营口港保安大队170人,已培训发证87人,培训率51%,没培训83人,占49%。盖州市保安大队379人,已培训发证186人,培训率49%,没培训193人,占51%。开发区保安大队499人,已培训发证68人,培训率13%,没培训431人,占87%。全市综合累计:3848人中尚有1286人没经过市局统一资格培训, 占应训人数的33%。这一问题的存在,从主观上看,有的单位领导重视不够,思想认识出现偏差,重眼前经济利益,轻视培训,抓培训工作缺乏力度,没有长远打算,处于推一推,动一动的被动局面。从客观上看,个别民营企业把自建保安组织视为自己管辖权,自聘队员拒绝接受公安机关正规培训,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全市保安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为了进一步加强保安队伍建设,提高保安人员的综合素质,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市局就进一步加强保安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新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和公安机关、劳动部门的要求,继续抓好保安人员上岗资格培训工作,确保每名保安队员持证上岗。凡上岗保安队员和在企事业单位内部从事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正规资格培训,否则不允许上岗工作。
   二、搞好各级管理人员职级培训。管理人员的素质对保安队伍建设起到重要作用。目前,我市各级保安组织有管理人员(包括中队长)近200人。公安机关和保安组织要把管理人员职级培训纳入议程,要按照市局2005年培训方案要求,做出具体安排,分期分批,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力争年底前全部培训一遍。
   三、依法加强对民营企业自建保安组织的清理整顿和培训力度。民营企业自建保安组织对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其自聘队员按照“两个条例”要求,必须接受公安机关正规资格培训,取得省厅颁发的《保安人员资格证》后,才能在内部依法从事治安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其监督管理和培训教育 要主动与民营企业领导联系、沟通,取得理解和支持,要选派优秀教官上门办班培训队员,为民营企业提供满意服务。对拒绝接受教育培训的民营自建保安组织,公安机关要按照“两个条例”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对无证上岗人员坚决停止其保安工作,并采取经济手段予以处罚。对没有按照省厅和市局规定培训的,年底不能被评为优胜单位,单位领导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确保全市保安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