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公安局进一步加强保安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营口市公安局关于刑事犯罪有奖举报的通告
  关于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改《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
  营口市公安局控申科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户政科办事指南

  公民出国(境)收费依据及
    收费标准

  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鉴
    定项目标准
  营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服务 指南

  营口市公安局监管办便民利民暨推行人性化管理十项措施

   公安监管警务工作承诺

 

营口市公安局办理行政复议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写出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为复议的必须出据委托书。

三、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五、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六、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做出下列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七、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已生法律效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