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
警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工作内容
警务督察支队负责对全市公安系统的工作秩序、执法活动、纪律作风及警容风纪、内务管理进行督察。监督检查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确保政令、警令畅通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
二、办法和程序
1、现场督察。(1)发现违反警容风纪等违规问题,当场予以纠正或开具《警务督察通知单》责成责任人或有关单位进行整改。(2)发现民警违法违纪,当场进行调查,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和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带离现场。符合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条件的,依法填写《决定停止执行职务审批表》或者《决定禁闭审批表》,经督察机构审核报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3)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并填写《公安督察现场扣留(收缴)凭证》和《公安督察扣留(收缴)清单》。发现非警务人员使用、持有警用物品的,当场予以收缴,并移送就近公安机关处理。
2、与110报警服务台联动受理电话举报和来访。属于督察部门职责权限的案件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非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填写《接待举报呈办移交单》,经领导审批后转有关部门处理。
三、要求和标准
1、专项督察工作按统一规定时间完成。
2、对受理举报电话,来访的非现场督察事项和问题,需要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的在两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现场督察发现的问题,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报告处理结果。
3、对上级交办的案件,一般案件5个工作日内结案,并提出处理意见;复杂案件10个工作日内结案;特别复杂的案件在20个工作日内结案,需要延长时间的需经领导审批。
四、依据和原则
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各种公安督察法律书文、《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警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完备实施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