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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察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内容

 

单位名称:营口市公安局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网络安全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营口市公安局

内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对象:一般社会主体

条件: 1 、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 、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单位或个人携带相应的证明材料向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监察科提出申请,经监察科实地检查、审核,确定该单位或个人具备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条件后,有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监察科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办理期限: 20 个工作日

许可证件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责任科室:营口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监察科

办理方式:单独办理

是否收费:否

法律依据:依据由朱镕基总理签发并于 2002 年 8 月 14 日国务院第 6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5 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3 号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2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 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3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 2 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 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l 5 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