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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内容

 

序号:特种行业许可证 ( 典当 )

实施主体:营口市公安局

内容:

对象:一般社会主体

条件: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 2 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程序: 申请人领取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 10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各县区公安(分)局受理后应当在 10 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营口市公安局审核批准,营口市公安局应当在 10 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营口市公安局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 20 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责任科室:营口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是否收费:收取工本费 10 元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 2005 商务部、公安部令第 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