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地方性审计规章制度,参与研究财经方面的政策和规章,并监督执行。
二、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和经济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有关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本级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3、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5、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项目的开工前审计、投资审计;
6、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经济援助项目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财务收支;
7、市(县)、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8、组织对全市各类经济组织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
9、组织对年薪制企业指标考核进行审计监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长提交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财经方针政策和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对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国
有控股企业、重点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
的复议申请。
六、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市(县)、区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市(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对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和市级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经济大案要案。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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