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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树立审计机关文明执法形象,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特公开如下内容:

  一、审计的职责
  组织领导全市的审计工作,监督检查国家财经法规的贯彻实施,查处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违纪违法行为,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一)依法对全市本级预算执行,市(县)、区政府决算、预算执行情况,市属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市属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金融保险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固定资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运用及预、决算,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社会捐赠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及市管干部在任、离任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三)受理对市(县)、区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持有异议的复议申请。
  (四)受理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来信、来访、举报。
  二、审计的权限
  (一)审计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资料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及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三)有权就审计事项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四)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在不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经审计局负责人批准,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五)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审计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三)《营口市加强各类经济组织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四)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五)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项目。
  (六)群众举报的项目。
  四、审计的程序
  (一)确定审计组。根据计划各业务科室组成审计组、确定主审,必须由两人以上组成。
  (二)下达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实施审计。审计组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要出示审计人员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四)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交前要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五)审定审计报告。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分管局长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局审计会议审定。
  (六)作出审计处理。对情节轻微不需处理、处罚要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作出《审计决定》,关达被审单位。
  (七)审计复议。被审计单位台有异议可向省审计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五、审计的时限
  (一)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成或审计机关。
  (三)审计机关自收到审计组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四)被审计单位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五)审计机关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六)被审计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审计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审计厅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审计结果的公开
  (一)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要将审计结果(即: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二)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对社会公众关注的审计事项,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报市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三)向举报人反馈审计结果。对于姓名属实且有通讯地址的举报人,审计机关要及时将审计结果反馈于举报人。
  七、审计干部十不准及处罚规定
  (一)不准弄权渎职、贪污受贿。违者予以开除,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不准擅自泄露审计案情,私自许愿,为审计工作设置障碍。不准泄露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形成的秘密材料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降职或降级处分。
  (三)不准私自无原则地乱减免收缴或罚没款项,要如实反映审计情况。违者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不准擅自利用审计特权搞吃、拿、卡、要、报,审计期间一律不准办私事及高价推销或低价购买商品。违者退还款项,向被审单位赔礼道歉,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五)不准参加被审单位安排的观光旅游及高消费娱乐活动。违者一律自己承担全部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六)不准接受被审单位馈赠的礼金、礼物及有价证券等。违者除如数退还外,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七)不准接受被审单位宴请,凡到市(县)、区审计回不来的,一律吃工作餐。接受宴请者,一律按实际费用赔付,并向被审单位赔礼道歉。
  (八)机关干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于其他赢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利益,不得通过中介组织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违者除追缴所得外,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九)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或购买住房,违者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十)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借婚丧嫁娶、职务晋升、工作调动、迁新居、过生日及子女升学、参军、出国之机搞各种形式的操办活动,借机敛财。违者除没收所得礼金外,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八、投诉办法
  发现审计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者,可通过信件、电话、来局面谈等方式进行举报投诉。
  
                  局长: 迟成君   电话:0417-2998237
              
纪检组:林从军   电话:0417-2998287
               机关党委:路炜  电话:0417-2998261
               办公室:赵金忠  电话:0417-2998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