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营口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营政发[2003]43号);
办事程序:
⑴.申请和受理
1.1企业(申请人)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科领取申请表,按规定格式打印。
1.2将申请表及附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磁盘一个,按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科。
1.3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将进行评审。
⑵.评审
2.1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查,并组织评审。
2.2评审合格的,将向营口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推荐。
2.3营口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经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形成确认名单。
2.4.对确认的营口名牌产品,颁发《营口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3.基本要求:
⑴.产品生产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且其产品已依法进行商标注册;
⑵.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产品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者在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⑷.产品的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⑸.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未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且产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产品认证;
⑹.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保证能力;
⑺.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和技术条件,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居同行业前列;
⑻.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市场评价好,用户满意程度高。
4.办理科室:营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科 联系电话:2809027
5.办事时限:初审十五日内;评审:三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