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营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科 电话:0417-2839033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5、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三、申报程序
(一)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提交申请材料:
(1)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文本(一式1份);
(2)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3份;
(3)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式3份);
(4)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一式3份;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1份;
(6)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1份;
(7)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以及所提交的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三)材料审查
1、申证企业到营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科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2、企业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在省局固定帐户内存入审核费、公告费(以汇款单为据),发给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证企业应补的材料。
(四)现场核查、抽样和检验
对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质监部门安排核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合格的,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企业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核查不合格,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不合格通知书》,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应立即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五)审核、汇总、上报、发证、统一公告
1、核查组将核查合格的企业材料交质监部门上报省质监局。
2、省质监局审核上报的材料,符合发证条件的,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后将统一公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1、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
2、收费标准: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