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告:

主题

 

关于实施办法《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

各市经贸委(经委),省直有关厅局: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1年9月14日以国家经贸委第23号令发布实施。该办法对工商领域固定资投资咨询的业务范围以及中介机构从业资质要求均作出了新的规定,请各市、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将国家有关文件传达到相关单位,省属咨询机构由省归口主管部门负责,各市咨询机构由各市经贸委(经委)负责,以确保咨询机构按时申请相关资质,规范开展业务。

我省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申请材料的上报时间为2001年11月15日至2002年1月15日,申报材料经省直部门、各市经贸委(经委)预审后报省经贸委进行初审并报国家经贸委批准。今后每年的材料审核时间为6月初和12月初。

2002年5月1日起,各级经贸委(经委)将按新规定要求办理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减免税手续等业务,无资质机构所出具的材料,将不被受理。

报送单位:省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处(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号)

联系人:薛亮、张春福

联系电话:024-86894143

传真:024-86892349

附件: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23号令

2、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厅投资[2001]593号《关于贯彻实施<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