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经济委员会审核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内容

国有、集体企业兼并破产审批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工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服务对象: 国有、集体企业法人

    程  序:

(1)国有企业依法破产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报市经委(市破产办)课批复(具体按法释(200223号规定的上报材料要件)后,上报省兼破办和国家兼破办审批,其他材料与依法破产企业准备要件相同,由市经委(市破产办)批复,上报市法院受理、裁定。

(2)集体企业法人提出破产申请,上报经市经委(市破产办)审核,上报要件除按国有企业依法破产的要件相同外,还需上报企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决议,市经委(市破产办)申核批复后,上报市法院受理裁定。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企业改革科
电力线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审查
法律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程  序: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会同市经委组织供电部门审核通过后,再由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科(电力科)
承装(修)电工设施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辽宁省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许可证管理办法》

服务对象: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程  序:

(1)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相关材料向市经委提出申请;

(2)市经委审查后,符合辽宁省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和条件,报省经委核发许可证。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科(电力科)

电工进网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辽宁省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关于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工本费和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程  序: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向市经委提出申请;

(2)市经委审查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后(按规定体检,参加培训并考试),报省经委核发许可证。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科(电力科)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环保设备认定审核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和通知》(国发[1996]36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

程  序:

(1)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向市经委提出申请;

(2)经市经委审核,并请省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上报省经委认定委员会认定。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科(电力科)

食盐、多品种食用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
法律依据:

《盐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0年3月2日第51号令)

服务对象:

制盐企业

程  序:

由企业向市盐务管理局申报,填写《辽宁省制盐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经市盐务局审核,报省盐务管理局审批。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盐务管理局

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

服务对象:

企业

程  序:

由企业向市盐务管理局申报,填写《辽宁省制盐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经市盐务局审核,报省盐务管理局审批。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盐务管理局

盐资源开发、制盐企业设产、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

《盐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0年3月2日第51号令)

服务对象:

制盐企业

程  序:

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经市经委审核,并请省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上报省经委认定委员会认定。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盐务管理局

食盐准运证审核
法律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96年5月27日197号)

服务对象:

企业

程  序:

由企业申报,经市盐务管理局审核,上报省盐务管理局审批,食盐在运输过程中由市盐政稽查大队负责审核。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盐务管理局

盐政执法证审核
    法律依据: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轻工部91年9月1日2号令)

程  序:

由各市(县)区填写《省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审批表》,经市盐务局审核后,报省盐务管理局审批。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盐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