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经济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内容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程  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

2)经委组织供电公司到现场审查;

3)经审查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予以批准。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科(电力科)
距电力设施3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程  序:

1)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向经委提出申请;

2)市经委会同供电公司到现场审查;

3)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科(电力科)
供电企业改造、扩建、供电设施的批准

    法律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服务对象: 供电企业

程  序:

1)供电企业提供改扩建供电设施相关材料,向市经委提出申请;

2)市经委对相关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符合规定,予以批准。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科(电力科)
权限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许可

    法律依据:

《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7]23号);》关于进一步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88]38);》《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国家经委印发经技[1986]648号)
    服务对象: 企业

程  序:

1)企业向经委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呈报的请示3份)。

2)市经委审查项目是否可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予以审批。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投资规划科

 

营口市经济委员会审核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内容

国有、集体企业兼并破产审批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工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服务对象: 国有、集体企业法人
    程  序: (1)国有企业依法破产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报市经委(市破产办)课批复(具体按法释(200223号规定的上报材料要件)后,上报省兼破办和国家兼破办审批,其他材料与依法破产企业准备要件相同,由市经委(市破产办)批复,上报市法院受理、裁定。

(2)集体企业法人提出破产申请,上报经市经委(市破产办)审核,上报要件除按国有企业依法破产的要件相同外,还需上报企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决议,市经委(市破产办)申核批复后,上报市法院受理裁定。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企业改革科
电力线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审查
法律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程  序: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会同市经委组织供电部门审核通过后,再由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科(电力科)
承装(修)电工设施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辽宁省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许可证管理办法》

服务对象: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程  序:

(1)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相关材料向市经委提出申请;

(2)市经委审查后,符合辽宁省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和条件,报省经委核发许可证。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科(电力科)

电工进网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辽宁省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关于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工本费和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程  序: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向市经委提出申请;

(2)市经委审查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后(按规定体检,参加培训并考试),报省经委核发许可证。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科(电力科)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环保设备认定审核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和通知》(国发[1996]36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

程  序:

(1)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向市经委提出申请;

(2)经市经委审核,并请省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上报省经委认定委员会认定。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科(电力科)

食盐、多品种食用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
法律依据:

《盐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0年3月2日第51号令)

服务对象:

制盐企业

程  序:

由企业向市盐务管理局申报,填写《辽宁省制盐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经市盐务局审核,报省盐务管理局审批。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盐务管理局

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

服务对象:

企业

程  序:

由企业向市盐务管理局申报,填写《辽宁省制盐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经市盐务局审核,报省盐务管理局审批。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盐务管理局

盐资源开发、制盐企业设产、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

《盐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0年3月2日第51号令)

服务对象:

制盐企业

程  序:

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经市经委审核,并请省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上报省经委认定委员会认定。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盐务管理局

食盐准运证审核
法律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96年5月27日197号)

服务对象:

企业

程  序:

由企业申报,经市盐务管理局审核,上报省盐务管理局审批,食盐在运输过程中由市盐政稽查大队负责审核。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盐务管理局

盐政执法证审核
    法律依据: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轻工部91年9月1日2号令)

程  序:

由各市(县)区填写《省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审批表》,经市盐务局审核后,报省盐务管理局审批。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盐务管理局

 

营口市经济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序号 内容

对事故限电序位表的审批

    法律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
    服务对象: 供电企业

程  序:

(1)供电企业提供事故限电序位表等材料向市经委提出申请;

(2)市经委审查,予以批准。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科(电力科)
国有集体公司制改组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国有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关于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贷款抵押和提供借款担保若干规定》的通知(营政发[2002]51号);关于印发《营口市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营政发[2003]18号)
    服务对象: 国有、集体企业法人

程  序:

(1)企业按公司制改组规定内容提出申请;

(2)市经委依据规定审核后,形成意见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3)股份有限公司报省政府审批;

(4)有关部门批准后,企业按《公司法》要求注册登记。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企业改革科
技术改造项目购置设备免税确认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关于输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委改[1998]33号);《关于输技术改造投资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经贸技字[2000]51号)
    服务对象: 企业

程  序:

(1)企业向市经委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呈报的请示各3份。

(2)市经委审查项目是否可行,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经审核后报省经委审批。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投资规划科
国家省技术创新贷款项目

    法律依据: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997年第4号令);《关于下发申报科技开发中央专项货款项目基本条件的通知》(工银辽工[1997]28号)
    服务对象: 企业

程  序:

1)企业向市经委提出申请,并上报《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辽宁省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立项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市经委审查,报省经委审批。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科学技术科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到企业收费进行经济检查,到乡镇企业收费进行监督检查的审批

    法律依据: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向国有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法[1997]19号);《关于印发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的通知》(营政发[1999]52号
    服务对象: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程  序:

(1)行政机关拟定检查计划,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报市政府减负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2)检查时应出具市减负办签发同意的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束后提出检查报告,报同级减负办备案。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纪工委(市政府减负办)
热工检测报告,司炉工节能上岗证、机动车油耗监测证、煤质化验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条例》(国发[1986]4号);《辽宁省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辽政发[1986]103号);《辽宁省企业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关于对我市煤炭市场实行出示“煤质化验单”经销的通知》(营经发(96)75号);《关于节能检测站<开展供煤质量监督检验的请示报告>的批复》(营技监字(97)54号)
    服务对象: 营口地区用能单位

程  序:

市经委按节能工作重点,下达检测计划,节能监测站按计划依法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上报经委备案。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节能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