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

政策主题

出售企业和投资合作主要优惠政策

适用范围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购买营口市内国有企业并启动生产的投资者

具体内容

1、此次出售企业的土地价格为招商优惠地价,平均比原基准地价下降50%。用途均为工业用地,面积以土地部门实测为准,使用年限为50年。如一次性购买2户(含2户)以上企业启动生产的或购买单体企业投入资金额较大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处理。

2、出售企业厂房、仓库、办公楼等的出售价格为招商优惠价,平均比原基准房屋价格下降30%。

3、出售企业现有设备优先、优惠出售给购买方。如购买方无法使用,可由出售方另行处理。

4、收购方购买企业固定资产后,出售方在最短时间内协助购买方办理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手续。原企业债务和职工安置与购买方无关,由出售方负责处理。购买后,购买方从公司设立、项目立项、公司登记注册、用地申请到厂房建设等手续由市政府设立的服务中心和市经贸委招商办公室协助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

5、购买方在办理房屋、土地证照变更时,发生的行政性和服务性收费只收工本费。

6、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实施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扩大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

       7、新办企业享受营口市同类企业、同类地点优惠水、电、汽价格,电力增容费免交,原企业水指标可承接。参考价格为:水价每吨3.36元;目录电价平时段每千瓦时0.415元,峰时段上浮50%,谷时段下浮50%;汽价每吨75-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