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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我市广大企业更好地把握和运用政策,现将本委有关审批及呈报核准企业购置国内、国外设备,实施技术改造投资等项目可享受的有关税收政策做以说明。
一、企业进口设备减免关税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
1、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部分,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扣增值税
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此项政策待国家下达操作细则后实施。
四、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省财政贴息
为配合国家有关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精神,省财政每年拿出3亿元资金,由省经委统一掌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银行贷款或贷款马上到位的项目进行贴补利息。贴补比例为贷款额的5%,贴补期限为2年,计10%。
请我市企业充分运用现有政策,加速发展。经贸委将全力支持、协助企业办理相关事宜,做好服务工作。
营口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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