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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程序
一、申请
必备条件:只生育一个孩子且有疾病或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患儿母亲年令达到26周岁以上,患儿年令在18周岁以下的;提供疾病或残疾相关的原始医疗文书和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申请人携带“母子合影半身两寸照片”和原始医疗文书、证明材料到女方工作单位或女方户籍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填写《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表》、《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表》和《病残儿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审核
1、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
2、乡(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情况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出具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报市(县)区人口计生局。
3、市(县)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审查申请人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鉴定材料形成档案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4、市人口计生委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辽宁省实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对各市(县)区上报的鉴定档案进行逐个审核,受理符合鉴定条件的申请,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履行告知义务并送达给申请人。
5、市级审核组对需补充证据的申请提出诊断复核检查方案,在指定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其检查结果并入鉴定档案(检查费用由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人自理)。
三、鉴定
1、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履行鉴定职责并对本年度、本次医学鉴定负责。
2、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内容包括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真实,现场体格检查,提出疾病诊断、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和产前诊断的建议。
3、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采用分科体检和诊断、集体讨论确定鉴定结论、组长审查同意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鉴定,参加鉴定的全体成员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表》的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4、病残儿医学鉴定每年1次,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鉴定申请人)鉴定日病残儿童必须到场参加,鉴定收费每例200元。
5、鉴定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将《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和申请病残儿鉴定的夫妻。
四、审批
1、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病残儿鉴定工作领导小组于鉴定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审查工作过程和鉴定结论并提出审批意见。
2、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将《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在病残儿母亲单位和所在(社区)村委会张榜公布,30日内群众无异议后生效。
3、市(县)区人口计生局规划统计科负责办理病残儿童再生育手续。
市人口计生委设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咨询及投诉电话:3323618、332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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