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口计生委集体决策重大问题
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委党组的决策行为,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 议 题 范 围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问题为: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本单位和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根据上级人口计生机关的文件、会议精神,研究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及其他全局性、政策性问题;
  (三)本单位的权力配置,包括委党组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等问题;
  (四)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配置与调整;
  (五)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聘)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学习培训等问题;
  (六)研究委党组成员和机关干部出国、出境学习考察培训;
  (七)研究本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重大违纪问题确定处理意见;
  (八)讨论审定以委党组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和以党组名义命名表彰以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九)委机关年度工作立项和经费预决算,委机关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物质采购与开支;
  (十)本单位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办法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重大事件的处理办法;
  (十一)其他需要由委党组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必须到会。
  第五条党组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或由机关科室提出但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在相关党组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然后由党组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单位、科室准备上会材料(包括议案材料和论证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其中干部问题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另文送达)。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科室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党组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与会人员的讨论意见和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要全程记录清楚。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党组成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策。党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决策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决策会议纪要除发给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

第四章 议事决策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党组书记请假。有关列席党组会议人员由办公室报告会议主持人后确定。
  第七条 党组会议由办公室专人记录,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党组会议纪要一般由党组书记签发,发送范围视内容确定。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九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副书记或成员可临时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第五章 集体决策的落实和检查

  第十条 对党组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办公室应将党组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落实的时限,对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办。各承办单位、科室必须将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向党组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 违 规 处 理

  第十二条 重大问题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进行议事与决策。
  第十三条 委党组将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年终应在检查的基础上,向市委报告执行本规则的情况。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检查委党组执行本规则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营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电话:2633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