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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
单位名称: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序号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定
种类:登记
实施主体:人口和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容:设立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包括:乡级计生服务所、县级计生服务站
对象:法人或其他组织
条件: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所应具备:
1、有基本服务能力包括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
2、工作用房达60平方米;3、技术人员2-4名具备省规定的相符的执业资格。
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应具备1、有基本服务能力包括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10周以内)输卵管节扎术;2、工作用房800平方米以上;
3、基本设备要达到国计生发[2001]15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4、有专业人员10-15人,其中有2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技术服务人员应按规定取得与所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的执业资格。
程序:1、当地人民政府或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
2、营口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其进行专业评审后做出是否审批的行政决定。
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许可证件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责任科室:科技科
办理方式:单独办理
是否收费:是
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计生委令(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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