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省、市政府关于金融方面的工作部署。
(二)研究拟定本地区金融业发展规划,推进本地区金融体系的完善、发展;参与制定和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三)调查本地区存在和潜在的金融风险,建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机制,组织协调本地区金融风险的处置工作。
(四)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优化金融市场环境、建立金融安全区的政策措施。
(五)按照有关要求,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及金融业务的清理整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
(六)负责联系国家和省及外地驻本地区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加强配合与信息交流。
(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方案和企业上市规划。
(八)负责本地区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作情况的分析论证,汇总本地区上市公司统计资料;指导协调企业上市工作;协调解决上市公司运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促进本地区上市公司结构优化、资产重组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