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口市分行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营金办〔2006〕5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与营口市
人民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要求,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与营口市人民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此办法操作。
营口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口市分行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与营口市人民政府
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有关政策,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加快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与营口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规定,为加快开办“政府信用协议”贷款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用协议”贷款,以执行国家粮棉、农业发展政策为前提,以政府信用、政府协调为基础,以农发行信贷资金为纽带,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遵循优势互补、多方共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平等协商、相互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用协议”贷款,按照“政府协调、银行融资、企业承贷”的方式进行运作和管理。
第四条? “政府信用协议”贷款的承贷企业法人代表政治素质高,无不良记录。企业申请贷款,生产经营应在一年以上且达到一定规模、辐射和渗透能力强、产品有市场、经营有利润的粮棉油购销企业及其他从事粮食经营企业;以粮棉油生产加工、流通或加工转化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年由市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重点支持3—5个示范村综合发展项目。按照“企业自愿、政府推荐、银行审查、双方确认”的原则,由农发行与营口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粮棉购销企业、其他从事粮食经营企业贷款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经年审有效;
2.从事直接向种粮农民或其它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活动的企业,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应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3.在农发行分支机构开立基本帐户,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所在地分支机构核发的贷款证;
4.粮棉购销企业改革改制基本到位,落实农发行贷款债务,改制后新成立企业产权明晰、经营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正常;
5.至今没有发生拖欠逃废银行贷款行为,或发生拖欠逃废问题已得到解决;
6.资信状况良好,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比例在30%以上;申请固定资产贷款,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7.具备贷款本息偿还能力,资产负债率70%以下;
8.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报表真实;
9.接受农发行信贷管理。
(二)从事粮棉油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过腹转化、水产养殖业、过腹转化后的乳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贷款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经年审有效;
2.在农发行分支机构开立基本帐户,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所在地分支机构核发的贷款证;
3.产业化龙头企业应有市级(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确定该企业为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批示文件。加工企业应有地方粮食加工骨干企业批示文件;
4.原材料需要进行收购的企业,应有收购许可证;
5.加工企业应有加工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6.企业性质为公司类企业的,应有公司章程;
7.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70%以下;流动资金贷款自有流动资金30%以上;固定资产贷款自有资金不低于30%;
8.符合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
9.具有风险承受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10.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报表真实;
11.接受农发行信贷管理。
第五条 “政府信用协议”贷款承贷企业要严格执行农发行信贷资金封闭管理要求,严格按贷款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农发行信贷资金。
第六条 “政府信用协议”贷款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贷款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首批贷款支持企业经营流动资金需求。
第七条? 利率执行。“政府信用协议”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
第八条 贷款方式。“政府信用协议”贷款均由承贷企业以有效资产抵押方式办理贷款,如需担保则按农发行认定的担保公司办理担保合同。
第九条 “政府信用协议”贷款承贷企业抵押的有效资产,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对以下资产不能办理抵押:一是土地所有权;二是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三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是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 “政府信用协议”贷款承贷企业抵押的有效资产,必须经市政府、农发行认定的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法登记,对不动产最高抵押率不超过60%,对动产最高抵押率不超过50%。达不到抵押比率需申请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办理担保合同,同时项目企业所在市(县)、区财政需向担保机构出具反担保手续。
第十一条?“政府信用协议”贷款操作。由市(县)、区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县级农发行认定后由市(县)、区政府以政府推荐函的形式向市政府推荐;市本级企业经市农发行营业部审查同意后由企业所在城区政府以推荐函的形式向市政府推荐;日常评审工作由市金融办和市农委负责牵头,经“项目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并由市农发行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农发行。贷款操作时,市(县)、区政府向市政府出承诺函,市政府向农发行统一出承诺函。
第十二条 “政府信用协议”贷款项下各企业需要缴纳的有关费用享受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的意见》(营政发〔2005〕26号)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与营口市人民政府开展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与营口市人民政府开展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以及各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金融 农业 贷款 办法 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06年2月1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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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金融 信用 方案 细则 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05年9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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