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的意见
营政发[2005]26号
为扶持和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积极为中小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节约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切实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93号)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职能作用
1.营口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是面向我市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机构,重点在承接和管理国家开发银行对营口市中小企业贷款、委托商业银行对贷款户进行管理、对中小企业贷款开展咨询和服务等方面开展工作。通过构建多渠道融资平台,为中小企业引进和推荐融资担保、融资租赁、风险投资、典当短期融资等多渠道、多层次的融资服务,便于广大中小企业选择融资服务产品,努力创建中小企业“融资通”。创建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与评价系统,对中小企业进行评级授信,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信息化服务体系。
二、确立信用担保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2.中小企业贷款难突出表现为担保难,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构建信用担保体系。营口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和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中主要的担保平台。各市(县)、区已设立的担保中心要积极发挥作用,对于超出担保能力的项目可以申请联保,一些大型担保项目,可以申请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再担保。
3.担保有限公司要与金融机构紧密合作,逐渐放大担保倍数,构筑诚信经营、风险共担、互利双赢的融资模式,通过积极办理各项融资担保业务来竭诚为我市中小企业服务,充分发挥信用担保在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融资桥梁作用,努力为我市中小企业打通一条融资的“绿色通道”。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要拓展业务领域,壮大资本实力,可以试行股权、商标权、专利权、市场摊位使用权、仓单、应收账款、存货等各种方式的抵(质)押贷款及联保协议贷款、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保证等一系列新型融资担保品种。可在现有资金实力基础上开展租赁业务、典当、拍卖业务,有人力资源优势的可开展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业务。对中小企业进行评级授信,对高新技术类中小企业可采取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予以有效扶持,努力满足我市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建设
4.按照“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提高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和信用状况评价体系,构建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的防范、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系统”的具体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市场的作用,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通过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经营行为、推动中小企业信用建设。
5.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中小企业建立信用管理的基本制度,加强培训,指导经营者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充分发挥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建设促进会的作用,凡是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都要加入信用建设促进会,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信用声明,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如出现失信行为,将开除出信用建设促进会,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以加大中小企业的失信成本,提高中小企业信用的约束力。中小企业要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要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要保证按期如数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
四、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
6.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从我市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7.降低中小企业贷款抵押品登记、合同公证收费标准。凡在担保有限公司办理融资担保业务的企业,在办理房产、车辆登记和合同公证的,公用事业与房产部门、车辆管理、公证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减半收取相关收费。
8.在抵押期满,企业继续以同一抵押物申请办理贷新收旧或收旧贷新业务的,每次只收取工本费,不得再收取抵押登记费。
9.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机动车以外的物品作为抵押物的,不得收取抵押登记费。
10.允许借款人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车辆产权抵押给担保有限公司,相关部门应为其办理他项权利证书,依法保护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
11.对抵押物产权清楚,价值经担保有限公司和借款人双方认估的,不再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公用事业与房产、车辆管理、公证等相关部门可凭担保有限公司和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价值确认书及相关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由抵押权人进行地价评估或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抵押人认可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被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13.为提高工作效率,可设立综合服务大厅,为中小企业办理抵押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评估机构接受服务。
14.对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担保份内份外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