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21次会议修订)
(二)《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
二、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3、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文件
三、离婚登记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l、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材料
l、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四)离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l、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离婚登记每对9元。 3、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文件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
l、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维持该状况。
2、当事人遗失或损毁婚姻证件的。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提交证件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4、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免冠半身彩色合影照片(补领结婚证)或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补领离婚证)。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1、当事人持所需证件材料到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登记。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时限、收费标准
l、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予以登记,发给婚姻登记证。
2、收费标准:补领婚姻登记证每对9元。
????? 3、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文件
五、各市(县)区婚姻登记机关
名称 |
电话 |
办公地址 |
盖州市 |
7801845 |
盖州市红旗大街67-1号 |
大石桥市 |
5666158 |
大石桥市哈大路中段8号民政局3楼 |
鲅鱼圈区 |
6201522 |
鲅鱼圈区彩霞社区43号楼 |
站前区 |
2668664 |
营口市站前区货场里站前区民政局 |
西市区 |
4880006 |
营口市西市区渤海大街西65号 |
老边区 |
3873216 |
营口市老边区康乐社区3楼 |
涉外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21次会议修订)
二、《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
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一)本市居民
l、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香港居民
l、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 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 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六)外国人
l、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 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 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国认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l、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省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3、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5、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6、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7、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离婚登记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提交证件和材料
l、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l、要求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3、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登记协议书》“协议 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l、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
2、当事人遗失、损坏婚姻登记证的。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4、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补领结婚证)或2张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单人照片(补领离婚证)。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1、当事人应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 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 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声明书进行审查,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补领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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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4-88624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