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规定:12月 1日起邮件处理场所用地由政府划拨

    本报讯(记者 胡诗云)从 12月 1日起,在上海市行政区内,建设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所需的土地,将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予以行政划拨。这是上海市政府新制定的《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内容。《办法》对全市邮政设施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有关规划编制《办法》规定,市邮政局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邮政局的有关规划,编制邮政专业系统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市规划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邮政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

  有关单独建造的邮政设施和配套建设的邮政局所,《办法》规定市邮政局应当根据邮政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建设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以及单独建造的邮政局(所),并按规定设置邮政信筒(箱)。规划部门对配套建设的邮政局(所)进行验收时,应当通知市邮政局参加;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市邮政局可以通过购买或者租赁等方式设置邮政局(所)。配套建设的邮政局(所)购买价格,由市邮政局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其中,属于邮政局(所)设置标准规定的面积范围内的价格应不高于邮政局(所)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有关拆迁补偿,《办法》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该区域继续设置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规划和《设置标准》要求,予以重建或者以产权房屋调换方式予以安置;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不需要在该区域继续设置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为了有利于保障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毁损、占用邮政设施、妨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改变邮政设施的使用性质”。对占用公共邮政设施的行为,《办法》还作了责令改正和 5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摘自中国邮政报